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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法润青绿和谐曲 生态保护正当时——古塔法院以巡回审判形式审理两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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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1 14:20:11 打印 字号: | |


 


翠绿的田野,庄严的法庭,一场“接地气”的环资审判正悄然进行。这并非传统法庭的肃穆场景,而是一场将司法公正与生态保护紧密相连的创新实践。


古塔法院打破常规,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审理地点选在了案发地的田间地头,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寸土地,让生态保护的种子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这不仅是一次司法服务的延伸,更是一场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交响曲。



为迎接第二个全国生态环境日,8月14日,古塔法院以“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的模式,集中审理并宣判了两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庭审现场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当地村民30余人参与旁听,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常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常某违反禁猎法规,分别于2023年5月、2024年5月,在北镇市某乡某村设立捕鸟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普通朱雀117只,并部分出售给顾某、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37元。古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顾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在明知常某售卖的野生鸟是通过非法狩猎获得的情况下,从常某处收购野生鸟类普通朱雀共计89只,共计花费人民币1197元。后又将其收购的普通朱雀出售给他人,因此获利人民币300元。古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其所购买的89只野生鸟类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并对外进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后释法





庭后,承办法官从鸟类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在维护生态平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严重后果及公民生态保护责任出发,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普法教育,二被告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表示今后不会再犯。


“被告人,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常某:“我非法猎捕了野生鸟类,触犯了法律,我非常后悔,今天我用我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保护好我们的野生动物资源。”


顾某:“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非常后悔,虽然是出于喜欢的目的购买野生鸟类,但我的行为实际对鸟类造成了伤害。今后一定引以为戒,做一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守法公民。”



法官说法



鸟类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部分农村地区,仍有一些人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此类非法狩猎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此案采取在案发地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形式,旨在提醒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底线,杜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以实际行动守护凌河流域生态走廊绿色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责任编辑:政治部